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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一、设立条件 有符合登记条件的投资者; 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 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提供材料 投资者身份证、计生证、一寸彩照4张,履历一份; 从业人员身份证、计生证、一寸彩照2张; 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要求: 以投资者个人姓名租用 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200平方米) 租期一年以上 用途为办公(或厂房) 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三、承办时限 生产 型: 10 个工作天完成;[经消防、环保审批后起计算] 非生产型: 10 个工作天完成; 四、承办费用 生 产 型: 3500 元人民币;[含工本费,但不含消防、环保审批产生的任何费用] 非生产型: 2500 元人民币;[含工本费] 五、承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私章各1枚; 刻章登记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生产型还包括环保批文、消防批文。 六、前置许可 人民政府134号令>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 信息条形码:8587681034335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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