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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换证范围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2006年9月17日前在我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另行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其他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地方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换证时间 2006年9月18日至12月29日。2007年1月1日起旧版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三、纳税人办理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房产为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换证登记表》一式两份(单位纳税人需加盖公章); 5、《房屋、土地、船舶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单位纳税人需加盖公章); 6、变更内容相关的证件资料复印件(限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业户提供)。 信息条形码:4866893895310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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