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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新办)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有自有或租赁的固定经营场所。 3、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应纳税额。 从事财务的人员有会计上岗证。 4、法人代表在本市自有房屋或租赁住房。 5、有自有或租赁的货物存放库房。工业企业有自有的生产设备。 6、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预计达到下列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7、严格的财务室安全措施。 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1、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陆份。 2、填表。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3、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信息条形码:3431248315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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