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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调查服务-商标侵权取证--域内驰名的原则(ID:5256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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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驰名的原则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商标伴随着商品出现,商品的流通具有地域性,而依附在商品的商标的影响力一般也只能在商品流通的区域内存在。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一样具有地域性,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 所谓域内性,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商品或服务在域内存在,商标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应在国内市场上存在和流通,具有相应的消费群体,相关公众因此产生认知。 2、相关公众是指域内公众,而不是指域外公众。驰名商标认定权归属于被请求国的司法主权,从被请求国的角度出发,理应侧重于对被请求国及其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所以相关公众应当被限定为域内的相关公众。 3、公众应当是通过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途径认知了商标。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信息条形码:1022108810594291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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