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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情况原告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 (四)被告离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超过一年。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 (一)涉外离婚诉讼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婚离婚诉讼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有困难需要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方式如下: 武汉精深侦探调查事务所 咨询电话:13035138365 咨询QQ:449824035 联系人:张经理 邮箱地址:z-d-08@163.com 邮编:430015 网址:www.whjsdc.cn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53号(儿童医院对面) 业务范围:个人行踪调查 商务调查 证据调查 婚姻调查 资信调查 特定调查 打假维权 市场调查 财产调查 背景调查 真相调查 法律援助 婚前调查 保全服务 民事调查等调查服务。 武汉侦探调查 武汉私家侦探 武汉私人侦探 湖北侦探调查 湖北私人私家侦探调查 武汉婚姻调查取证 信息条形码:2454810882774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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