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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册专业代理----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具体条款未明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到十九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条 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公司名称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或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住所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公司新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项目涉及环保及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三、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证明(复印件1份)。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七)、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八)、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九)、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十一)、增资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五、外商投资的公司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七)、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八)、刊登于报纸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从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减资登记); (九)、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六、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七)、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项目涉及环保及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投资者(股权)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七)、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八)、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九)、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十)、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分,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十一)、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八、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实收资本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六)、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九、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七)、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营业期限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七)、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二、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七)、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八)、更名后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十三、外商投资的公司迁出本市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七)、海关、地税、国税的注销证明(原件1份) (八)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1份) 十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迁入本市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七)、迁入地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八)、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原件1份) (九)、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封存完好的公司原始档案(原件1份) 十五、董事会成员备案 董事会成员变更符合原章程规定的,需提交: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 (四)、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及新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董事会成员变更不符合原章程规定的,需提交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 (四)、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及新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七)、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六、监事经理备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 (四)、监事、经理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及新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企业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信息条形码:1034529549546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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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册--工商注册-----企业财务代理-------香港公司注册 联系电话:13430946426张生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井路62号佳宇大厦3楼 公司注册号:440306103551979 深圳市协辉服务中心成立于一九九五年,是深圳市宝安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下属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财政局颁发的代理记帐资质的集体法人企业。 本中心下属有二十三个服务部:中心业务部、中心业务二部、中心业务三部、福田服务部、罗湖服务部、宝民服务部、前进服务部、观澜服务部、龙华服务部、民治服务部、福永服务部、黄田服务部、沙井服务部、新桥服务部、公明服务部、光明服务部、协辉经营部、松岗服务部、海滨服务部、石岩服务部、福民服务部、西乡服务部、大浪服务部等;本中心还有货运代理等正规服务。 中心专门从事咨询代理的工作人员,全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拥有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颁发的《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和深圳市工商局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在应对处理各种复杂、疑难问题方面具备了明显的优势。经过全体员工近十年的开拓进取和不懈努力,中心的服务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客户的一致好评,在业内取得了良好的声誉。为了适应中国加入 WTO 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中心充分运用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不断强化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档次,拓宽服务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深圳市协辉服务中心成立于一九九五年,是经宝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体法人企业,是深圳市宝安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下属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主要服务对象: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个体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中心主要业务项目为: ·企业财务代理 ·工商注册代理 ·各类政府前置审批文件(消防、卫生、环保等) 企业年检-变更-延期-换照-注销、产权变更 ·提供商业信息、场地信息、技术信息; ·协助办理注册资本验证、资产评估、审计等事务; ·代办各类行业许可证和行政审批手续; ·代办物流运输许可证,印刷许可证二类、三类批文(深圳范围); ·代办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各类印章刻制; ·受聘担任企、事业单位的常年工商事务顾问; ·为委托方提供工商政策、法规咨询及相关服务。 作为深圳市成立最早、专业知识最强的工商咨询代理机构,中心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信誉至上、服务至诚、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突出专业精神。中心全体人员慎重承诺:客户的需求就是我们最高的追求;客户的目的就是我们最终的目标;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好的满足;客户的成功就是我们的最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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