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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规定: ( 一 )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 ( 地区 ) 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 二 )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 三 ) 在名称中间使用 “ 国际 ” 字样的, “ 国际 ” 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 四 ) 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的,该自然人应是企业的投资人或股东。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使用。 ( 五 ) 以商标作字号应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函,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商标的认定证明。 ( 六 ) 使用 “ 中关村 ” 字样的,应出具 “ 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 的意见。 特殊性规定 “ 市场 ” 名称根据京工商发 [2 印 1]23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监管的意见》,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有形市场名称,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核定: 1 、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名称统一核定为 “ 行政区划 + 字号 + 经营特点 + 市场 + 组织形式 ” ; 2 、市场的名称统一核定为 “ 行政区划 + 字号 + 经营特点 + 市场 ” ; 3 、企业法人开办多个市场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名称统一核定为 “ 企业法人名称 + 序号或商号 + 市场 ” 。 信息条形码:651675787177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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