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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2)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认定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申 办 手 续: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办 理 程 序: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收 费 标 准: 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收费人民币50元整。 收 费 依 据: 《关于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证照收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47号沪财综[1996]27号)。 办 理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038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办 理 时 限: 对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信息条形码:775691010515796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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