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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原则 一、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7、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二、企业名称核准所需提供的材料: 1. 委托书原件; 2. 预取新公司名称(1-5); 3 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加盖公章)。 企业法人名称预核 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全国各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 办事部门: 住所在特区的企业法人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住所在其它区的企业在工商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 企业法人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市+ 商号(字号) + 行业或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2、 企业法人的名称不得称"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3、 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4、 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5、 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6、 名称冠有,例如"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7、 企业法人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 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商号(字号)电脑检索单; 4、 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5、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代理资格证明文件; 6、 公司名称冠以省份,如"广东"的,还须提交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申请登记表》、投资者出资协议书、被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可免予提交"商号(字号)电脑检索"。 办事程序: 1、 到登记机关办理商号(字号)检索查询; 2、 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备齐文件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 3、 领照人凭《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1个工作日(公司名称冠省份,如"广东"的,不在此限,办事时限应另加广东省工商局的审核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 住所在特区内的企业法人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住所在特区外的企业法人分别在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企业法人名称和章程; 2、 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及必要的从业人员; 4、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范围应前置审批的,应取得有关行政机关批准; 6、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提交文件: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 企业法人章程; 3、 主管部门(投资者)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 6、 企业住所的使用证明;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范围应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 1、 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3、 公司备齐文件材料后,由投资者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4、 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明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计算,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信息条形码:10661035111478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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