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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 ; 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3.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 a.指挥信号应明确 并符合规定;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C.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直支承装置; f.多人绑挂时 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安全检验和检查周期要求 (1).下列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检验合格: a.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 b.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 ; c.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d.经过暴风、地震和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和机构的重要性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2).工作繁重、环境恶劣时经常性检查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定期检查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信息条形码:1102976456263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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