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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要求
(1).有下述情况之一时 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
a.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b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c.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d.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住器停车 ;
b.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
c.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
d.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
e.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起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
f.无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的起重机 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 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g.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二的规定;
h.流动式起重机 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对无反接制动性能地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宝安分部;宝安大厦E栋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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