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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理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5)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信息条形码:98226891054412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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