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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19 日 星期 六 凡依法申请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冠市名;凡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3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的,允许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非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武汉)”字样。 除中央及中央在汉企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在汉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以及金融、证券、保险、军企等特殊行业企业在汉设立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其他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内资公司市局原则上不再受理登记注册,由各分局登记注册;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内资公司由投资人自行选择市局或分局登记机关。 信息条形码:2163111039125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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