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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14种商品为伪劣商品,分别是: 1.失效、变质的; 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 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 7.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 8.未有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名称和产地的; 9.即时使用而未标失效时间的; 10.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有效时期的; 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而来标明的; 12.属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处明处理品字样的; 13.剧毒、易燃等危险品而没有标明的; 14.未注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的 承接业务 本公司在打假维权方面主要承接以下业务: 1 、调查客户或客户合作伙伴所属产品被侵权、假冒的情况,并查清制假窝点; 2 、配合有关部门对假冒产品进行封杀,避免侵权继续发生; 3 、对假冒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协助政府执法部门为企业打假。 信息条形码:77396511045310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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