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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业登记:即新办税务登记,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对申请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纳税人自行选择在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一份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全市任何一家国税局的办税大厅或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税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并报送统一格式的税务登记表。受理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登记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纳税人统一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通知纳税人不予登记。 (二)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需要复业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四)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信息条形码:32911093758951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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