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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停业登记,在核定的纳税期间内无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应办理零申报。 (2)办理停业、复业的程序: 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向征管分局各管理科、所申请办理停业、歇业登记。 ②征管人员认真审核企业上报资料,对申请停业的纳税人,应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后,办理停业登记。 ③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应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 ④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征管人员提出复业登记申请,填写"纳税人复业申请表",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提出延长停业登记,如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应视同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管。 信息条形码:7844610363619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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