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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 武汉查询各类固定电话各类手机号码的话费详单-查询各类车辆号码-各类证件资料户籍资料等 联系电话:13507145230 QQ咨询:374083727 陈探长 网址:http://www.czhentan.cn 邮箱:zhentan374083727@qq.com 博客:http://hi.baidu.com/wuhanczhentan 信息条形码:39477921014365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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