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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网友说:“我之所以迷恋互联网,就是由于我对自己的婚姻感到危机,想从中找到解脱。” 笔者还从最近出版的一本杂志上了解到这样一件事:“陈女士的丈夫李某某一年前开始上网,一次在网上聊天时偶然认识了一个叫“随缘”的女孩,觉得和她情投意合,难舍难分。于是,已婚的他干脆在网上和“随缘”举行了一场“浪漫婚礼”,并过起了甜蜜的“日子”。从此,李某某几乎把所有的情感和精力都投到了虚幻的“妻子”身上,而对自己的妻子几乎连碰都不碰一下。面对婚姻危机,不堪忍受的陈女士于今年3月一纸诉状,以“重婚”罪将丈夫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他们离婚。 网恋,是某人与异性通过互联网的形式“相识”,彼此通过互联网沟通(甚至见面),从而产生了感情,并达成互相依赖的程度。网恋的产生多是通过聊天室或QQ形式等。而网婚,则是由某个网站设计一个平台并提供一个单独交流的界面,网民登录后把个人资料输入,再通过对方的确认,然后以夫妻名义相称,这样就形成了所谓的网上婚姻。 (一)笔者认为,"网婚"表面看起来与"现实婚姻"最根本的区别就是:现实婚姻是经过国家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方可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而网婚则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查,网婚的对象则包括前面提到的已婚的人,未成年人等,同时网络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次,网婚的双方一般不会有现实生活中的同居生活,即使有也是由他们自己来选择的。 (二)笔者认为,青睐于网婚的网民主要的还是倾向于一种精神上的东西,但是这种倾向前提体现可能是该网民无配偶或恋人,寻找一种情感上的寄托,另一种情况,则是该网民已有配偶,但由于与配偶的感情出现问题或干脆就是出于好奇而迷恋等等。第一种情形看起来还无可厚非,但也可能导致今后的现实婚姻存有阴影或产生影响,第二种情形由此而引发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却更让人们关注。 (三)有配偶的人迷恋网婚,首先肯定的说,它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这样的网民势必把他的一部分或一大部分的感情都倾注在一个虚拟的或是真实的对象身上,从而导致现实生活中很难再有时间和经历履行应尽的配偶义务。《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之间不应当违反相互忠实、尊重的原则,同时也不应当因为时间和精力的减少而不尽义务或者所尽义务大打折扣。 (四)从道德上讲,其涉及面更广。比如,前面提到一个未婚的成年人,在网上进行完婚则无可厚非;如果是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那就与我国的传统道德规范相矛盾了。再如果一个成年人向一个明知是未成年的人表达一些涉及“性”方面的内容,这样也应该说是一种不道德的。那么针对有配偶人的网婚,有的人认为,不是因为热衷于网婚而冷淡了现实的婚姻,而是因为现实婚姻的冷淡而促使热衷于网婚。在这种网婚中,如果一方或双方均谈及自己的性生活如何的不和谐、配偶在这方面的不足之处等话题,无形当中则侵犯了配偶的一种权力或给其造成伤害。《婚姻法》中只规定,有配偶人不得与他人实施性行为或同居,没有规定不得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谈及“性”话题,况且其它法律也没法这样规定。但是法律却规定了配偶之间两性生活的权利专属于配偶,由此也显而易见的看出问题的关键性。从道德上讲,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谈及“性”话题应当属于道德规范的调整,也就是受道德上的一种谴责。当然,像医生、心理学家等特殊的行业人员除外。 总之,随着现代化网络的飞速发展,人们从网络中寻找情感寄托、导致婚姻在精神上出轨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很普遍。正如上文中的李某某就是一种婚姻以外网络上的精神外遇。其表现是,虽然双方没有实质性的性行为,却总在心里挂念着对方,把对方看做自己精神和情感上的寄托,以至于冷落了现实生活中的婚姻。然而,网婚者并没有意识到,真正的婚姻,并不仅仅是两个素昧平生的人隔着冰冷的电脑柏拉图式地生活,婚姻的双方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除了一纸婚约,连接或锁定它的还有那些纵横交错密如细丝的感情。聪明的人就应努力把复杂的感情纳入理性的轨道,以免造成对婚姻双方的伤害。 信息条形码:6235755109913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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