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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深圳市工商局通过网站发布《办事项目:内资企业年检》,规定内资企业年检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月15日,却将前述规定改为“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股份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在短短的十几天内,对内资企业年检是否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产生了变化,深圳市工商局此举引起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强烈不满。3月16日,深圳注协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关于对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函》。深注协在该函中指出: 一、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包括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宪法》和新《公司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时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是加强对企业监管,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社会诚信度,降低营商成本的有效途径。 三、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国际社会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条件。 四、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就是不依法行政。 深圳注协要求深圳工商局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依法行政。深注协此种维护会员利益的做法受到会员好评。
发布时间:2006-11-28 9:5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