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于2006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均须在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年检。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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