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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科 办事条件:中国投资者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权 提交材料: 1、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5、出让方、受让方及其它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6、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8、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具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1、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2、原各位股东或法人企业在原国家或地区的关于股权转让的公证; 13、转让方和受让方在深圳产权交易所办理的见证; 1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单位即企业。 办事程序:1、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2、报审批机关批准; 3、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4、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百灵通版权所有
发布时间:2007-7-23 9:34: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