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出租屋所在租赁管理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2)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3)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租赁所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租赁所逾期不作出答复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所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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