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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自查的通知 ------------------------------------------------------------------------------------------------------------------------ [2007年09月19日] 各出口退税企业: 根据广东省国税局《关于开展对2006年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462号)精神,为全面检阅我市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情况,促进出口企业正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全市出口退税申报质量,现要求全市出口退税企业自2007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自行对本企业2006年度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情况及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 生产企业 1、会计账册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真实,账簿记录与申报数据是否相符,有无以虚假发票入账等情况。 2、是否有瞒报销售收入的情况,进、出口价格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价差收入不如实申报的情况。 3、原材料投入与产品产出的情况,库存原材料、产成品的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一致。 4、原材料购进业务及取得进项税金是否真实,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进项凭证申报抵扣和退税;有转厂业务的企业是否每月按规定计算并转出不予抵扣进项税金,年终进项税金有无做累算调整;“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否及时按月在纳税申报中转出。 5、委外加工收回的出口货物以及外购产品出口的货物是否符合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申报办理退税。 6、废料销售是否如实申报,海关代征废料增值税完税证是否按要求进行抵扣。 7、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时是否存在海关代征增值税的进口料件重复参与免税证明计算的情况。 8、有以农产品、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检查原材料的来源是否真实,有无虚增价格多抵扣进项的情况。 9、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逾期收齐单证、逾期外汇核销、代理出口未按期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不予退税货物等不符合退税规定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作补税处理。 (二) 外贸企业 1、企业的财务制度、科目设置、账簿凭证、账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2、外贸企业购进货物的账、款、货、票与资金流向是否正常对应,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货物流转等环节时间符合逻辑。 3、外贸企业收购的出口货物是否存在生产供货企业非自产货物申报退税,外地货源及从商业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是否真实,新增货源是否增长异常。 4、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逾期收齐单证、逾期外汇核销、代理出口未按期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不予退税货物等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及时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并申报纳税。 5、企业采购货物和出口业务签订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或往来文电)是否符合规定,同一业务有无既签订购销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的情况。 6、出口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文列举的7种情况,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及买单业务。 二、有关要求: (一)出口退税企业必须按照上述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如实填写《2006年出口退(免)税检查企业自查情况表》,于2007年10月15日前报送到主管国税分局。 (二)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涉及以往年度或今年仍存在有关问题的,应延伸检查至相应所属时期。 (三)企业对自查发现问题要如实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配合主管国税分局及时进行整改。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07-10-19 11:51: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