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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程序: 材料齐备后,受理人员审查,科长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 需报材料: 1.申请登记表四份,(工商局提供) 2.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关于独资企业进区办企业的答复函(所在地政府发) 4.关于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批复原件一份(市或区政府发) 5.关于企业章程的批复原件一份(市或区外经贸委发) 6.章程原件一份,(投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市外经贸委备案专用章) 7.董事会名单(董事长签字有效) 8.外方营业执照(超有效期无效,如果个人投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9.法人登记表一份(附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10.外方资信证明(银行或验资部门提供) 11.名称核准登记表一份 12.名称核准通知书一份 13.拟办独资公司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14.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购买证明或租赁协议(租赁协议需经房产管理部门公证)
发布时间:2007-10-29 17: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