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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旧货、旧货行业等术语和定义,旧货的分类;确定了旧货品质的基准;提出了旧货品质鉴定的方法;以及旧货销售、标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旧货行业的旧生活资料和旧生产资料的品质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旧货行业的特种旧货,包括旧机动车以及古玩、字画、工艺品等具有收藏价值的旧货的品质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1998年3月9日)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2月21日)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 商建发[2004]92号商务部关于加强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旧货 二手商品 库存积压商品(生产日期超过三年以上) 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或闲置状态,保持原有基本使用价值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3.2旧货行业 从事旧货的收购、运输、加工、维修、销售、经营管理、信息服务以及科学研究等活动的法人及自然人的总和。 3.3旧货业务 旧货流通过程中的收购、运输、检测、鉴定、评估、维护、修理、加工、改造、二次包装、销售等相关行业的业务。 3.4旧货市场 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或者定期性的旧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评估、结算、维修、加工、保管、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 3.5旧货质量 包括旧货的可用性、安全性、卫生性、审美性、信息性、寿命和可靠性等六个基本方面。 3.6旧货品质鉴定 评价旧货质量的工作。 4旧货分类 4.1旧生活资料 4.1.1旧家用电器:旧电视机、旧音响、旧收录机、旧冰箱、旧空调、旧洗衣机等。 4.1.2旧家具。 4.1.3旧日用品。 4.2 旧生产资料 4.2.1旧机电设备:旧机械设备、旧电器设备与器材、旧仪器与旧仪表、旧机床、旧锅炉、旧电机、旧工具、旧轴承、旧厨具、旧设备零部件等。 4.2.2旧办公设备:旧计算机、旧复印机等。 4.2.3旧通讯设备:旧传真机、旧普通有线电话机、有附加功能的或特种有线模拟旧电话机、旧数字电话机、旧移动电话机(即旧手机;不包括袖珍式无线电话机)、旧无线寻呼机等。 4.2.4旧交通运输工具:旧汽车、旧摩托车、旧非机动车、旧机动船、旧非机动船、旧交通运输工具解体产品等。 5 旧货品质分类 5.1旧货品质达标 5.1.1可用性能尚好、功能正常。 5.1.2尚可用性能一般、主要功能正常。 5.2旧货品质不达标 5.2.1无法使用性能无法检测或指标超差,主要功能丧失。 6 旧货品质鉴定方法 旧货品质鉴定方法主要有感官鉴定法、理化鉴定法、实际试用观察法、调查研究法。 6.1感官鉴定法 凭借人的感觉器官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 6.2理化鉴定法 利用各种仪器、器具和试剂等手段来测试商品特性的一种方法,主要有化学法、物理法、机械性能测试法、光电性能测试法、生物法等。 6.3实际试用观察法 在实际试用中观察评价商品的使用质量。 6.4 调查研究法 通过追踪旧货的来源,查询相关的档案资料,获得有关旧货的信息资料,然后进行综合分析,鉴定旧货质量。 7销售和标识 7.1 所有销售的旧货必须经过旧货质量责任人的鉴定。未经鉴定,不得出售。 7.2旧货经过鉴定,品质不达标者,不得假充旧货销售。 7.3旧货经过鉴定,品质达标者,应在商品的明显部位张贴中国旧货业协会统一印制的“旧货”标识后再行销售,不得以旧充新,欺骗消费者。 8禁售的旧货 8.1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物品; 8.2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品。
发布时间:2007-11-28 10:49: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