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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沪国税计[2007]4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颁布日期 2007-11-26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网上电子申报纳税工作的开展,提高本市税款解缴的电子化程度,为郊区(县)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现将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加入本市网上电子申报纳税划转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设有银行结算账户的,均可办理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业务。 二、有关协议签定等业务处理事项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纳税人网上电子申报纳税的通知》(上海银发[2007]125号)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转载自上海财税网) 请新老客户注意: 基本户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不需再另外开立纳税帐户直接可于基本户银行签订电子扣款的委托协议。 上海精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07-12-12 15:55: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