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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原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名称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机关的毋需提交);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章程;
    (6) 其他有关文件。
    如变更名称需先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注册资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减资适用);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他有关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住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出资时间变更仅适用于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实收资本变更
    仅适用于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发布时间:2007-12-18 13: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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