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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经申请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四、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六、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一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 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量,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其中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按销售量(吨或升)来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按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45%不等。是对一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 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量,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其中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按销售量(吨或升)来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按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45%不等。 铁道部门、金融、保险公司缴纳的部分营业税 目前,国税系统负责征收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其他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包括: 1、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 2、 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3、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4、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不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利息全额×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蓄机构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金库。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数额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结付的利息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个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税;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07-12-27 11:5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