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持牌经纪人写字楼租售网 百业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
    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
    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
    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
    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
    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
    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
    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
    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
    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
    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
    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
    (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
    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
    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
    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
    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
    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
    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
    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
    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
    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
    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
    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
    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
    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
    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
    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8-1-15 19:37:02

 联系方式 >>
   用户ID:  652322
   发布人:  陈小姐
   电 话:  13603064200
   手 机:  13603064200
   传 真:  
     邮 箱: chenliyun8@126.com


 相关链接       更多网店博客内容>>
  福田中心区公开出让五宗金融用地使用权
  福田中心区商圈吸引力渐增
  深圳CBD-经济特区的财富之地(下)
  深圳CBD-经济特区的财富之地(中)
  深圳CBD-经济特区的财富之地(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深圳外资银行房贷看好深圳房地产 房贷照常
  福田CBD甲A级写字楼发展趋势
  央行今年第六次加息 一年期贷款利率上调0.18%
  10条步行通廊将纵贯深圳 打造14个步行街区
 百业通会员→



© 百业网:城市分类信息  免费网上开店
 

粤ICP证:粤B2-20040182 粤ICP备050016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