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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设立登记 一、公司类型定义 v 境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照<<关于设立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境外股东购买并持 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v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v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公司。 二、设立条件 2.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至200人),且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2.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2.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6、有公司住所。 注: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 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应提供该发起人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3.1、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 3.1A:外国自然人合资者提供 ===外国合资者的护照。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提供经公证及认证后 的证明书3份。 注:如合作者持合法入境签证及亲自向审批及登记机关申报注册的免公证及认证。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3.1B:外国法人合资者提供 ===公司注册证书; ===记载公司董事成员任职情况的登记表。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提供经公证及认证的 证明书3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C: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合资者提供 ===合法开业证明文件; ===经营管理成员登记备案表。 ===隶属法人的法人证书及授权对外投资经营的决定。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提供经公证及认证的 证明书3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2、深圳股份公司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5点要求: ―――以发起人之一或深圳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租用; ―――面积与申报的经营规模一致; ―――租赁有效期1年或以上; ―――用途与申报的经营范围一致; ―――该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盖合同登记专用章)。 3.3、深圳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胞证,法定代表人二寸彩照1张。 四、承办流程 发起设立:?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认购股本?验资?报审批机关批准?报登记机关设立?办结移交。 募集设立:?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认购35%以上股本?报审批机关批准?招股及上市募集股份?验资? ?创立大会通过?设立登记。 五、承办时限 5.1、设立式生产型: 50 个工作天完成(在环保批准并取得批复及创立大会通过结束后起计)。 5.2、设立式非生产型: 30 个工作天完成(在取得批复及创立大会通过结束后起计)。 5.3、募集式生产型: 50 个工作天完成(在环保批准并取得批复及创立大会通过结束后起计)。 5.4、募集式非生产型: 30 个工作天完成(在取得批复及创立大会通过结束后起计)。 六、承办费用 6.1、设立式生产型:人民币 28500 元(按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计,不含环评、公证、验资、审计、评估费)。 6.2、设立式非生产型:人民币 27500 元(按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计,不含公证、验资、审计、评估费)。 注:上述费用仅作参考价格,最终价格以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确定的为准。 七、承照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环保批准文件(非生产型无此项);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设立批准文件;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公司章程;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 ===深圳市发改局―――――批准设立文件; ===深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深圳市工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深圳市公安局―――――公章、财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深圳市公安局―――――刻制印章登记卡; ===深圳市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国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地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深圳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深圳市财政局―――――财政登记证正本、副本、登记表。 八、出资期限 ?不分期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的,由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前一次性足额认购股份额。 ?分期缴足注册资本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九、证照年检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1日止向七个部门申办联合年检手续。 ? 前置许可 ?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项下列为限制外商投资类项目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所列必须先进行前置许可后才准予设立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股份公司设立,电力供应,煤炭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经营,食盐生产批发,道路货运及客运,车辆维修及报废回收,国际海运及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加油站及成品油批发、零售,医疗机构及器械,药品药具,安技防工程及产品,书报杂志,基础电信,人才中介及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上网服务,餐饮娱乐,拍卖,典当,出版业及音像制品,保险,银行,证券,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军工及武器装备,易燃易爆及剧毒放射物品,危化品及危险废物,旅行社,出国中介服务等项目。[/size]
发布时间:2008-1-16 9:2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