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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2008-2-27 记者 柯锐 通讯员 叶逢春、杨新华报道:昨日,一女士进饭店用餐丢失了摩托车,在工商介入下,获得饭店千元赔偿。 去年,江夏罗女士花3660元购买了一辆摩托车。昨日,罗女士骑着摩托车去江夏区纸坊大街一家饭店用餐。 饭后,罗女士走出饭店,却发现自己停放在饭店门前的摩托车不翼而飞。随后,她找到饭店有关负责人,店方却表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罗女士向江夏工商分局纸坊二所进行投诉。 工商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发现罗女士停放摩托车的地点是由饭店的保安指定的,因此,饭店应对摩托车失窃负一定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罗女士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经调解,昨天,饭店和罗女士达成一致:分别按四成、六成承担损失,在扣除摩托车的折旧费后,该饭店向罗女士赔偿1000元。
发布时间:2008-2-28 19:2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