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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字〔2007〕24号)和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与武汉市人民政府签定的《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合作备忘录》的要求,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有效规避科技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的科技保险费用支出进行补贴。
    第四条 科技保险险种由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第五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受理并审核企业科技保险费补贴申请,分批提出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分解计划,与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后下达,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办法办理拨款手续。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同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
    3、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申请人的合法收款收据、银行帐号、开户银行。
    第七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额度实行分类定率、逐批递减、总额控制的办法确定。
    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的补贴标准可高于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的补贴标准。
    根据各单位申请情况,试点期间分批审批科技保险费用补贴资金。为了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积极性,补贴比率分批次递减。各保险产品的首单,原则上给予最高比率的科技保险费补贴。
    根据科技企业投保年份的上一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规模控制补贴资金最高限额。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控制在10万元以内;年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控制在15万元以内;年产值在1.5亿元以下的,控制在20万元以内;依此类推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5万元。
    第八条 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科技保险统计表格,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在科技保险试点两年期满后另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08-3-1 22: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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