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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让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发布时间:2008-3-8 13:15: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