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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应该关注开展鉴证业务的程序和难点。”老蔡表示。他提出,第一,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准则》的要求,初步了解鉴证业务环境。第二,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时,应以税收法规和税务会计作为评价或计量的主要标准,对于税收法规没有规定的,以会计规范和财务会计作为评价或计量的标准。当会计规范与税收法规有冲突时,应优先选择税收法规标准。鉴证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法规,而不是会计规范。在处理方法上,主要运用税务会计,而不是财务会计。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第三,鉴证审核重点是汇算清缴事项或财产损失是否按法定程序确认,本年度认定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处理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等。 新达税务师事务所王总认为,注册税务师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时,关键在鉴证报告的出具。鉴证报告是对企业根据税法要求调整账务这一过程的反映,鉴证业务应根据《业务准则》规定的基本内容、分类及适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注册税务师应当判断是否已获取税收法规规定的有关汇算清缴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以书面形式发表鉴证结论,鉴证报告应当明确、清晰地表述注册税务师对汇算清缴的鉴证结论。2.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应对汇算清缴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合法性和有关数据审验情况,进行界定和描述。3.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积极的方式发表鉴证结论。4.如果发现存在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数据审验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参与鉴证的注册税务师和其他鉴证人员,对鉴证事项按照鉴证标准进行评价或审验,不能形成合理一致的意见等事项,且判断该事项不能得到补证,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选择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等鉴证结论。
发布时间:2008-3-11 12:3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