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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租的税收筹划方案


    例] 李先生于2001年11月1日,将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原值为150000元的门面房出租给个体户张某,按照协议规定,年租金收入30000元。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李先生的税负率将高达27.68%。计算过程如下:
    (1)应纳营业税=30000×5%=1500(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500×(7%+3%)=150(元)
    (3)应纳印花税=30000×1‰=30(元)
    (4)应纳房产税=30000×12%=3600(元)
    (5)应纳个人所得税
    (2500-2500×5.5%-2500×12%-30-800)×20%+(2500-2500×5.5%-2500×12%-800)×20%×11=264.5+2777.5=3024(元)
    (6)应纳税费总额=1500+150+30+3600+3024=8304(元)
    (7)实际税后收益=30000-8304=21696(元)
    (8)税负率=8304÷30000×100%=27.68%
    通过计算,不难看出,出租房屋不仅缴纳的税种多,而且税率也高得惊人。那么,李先生应当如何筹划才能降低税负?
    先计算一下,如果李先生不是将房屋出租,而是用于自己经营,那么全年的税负是多少呢?如果用于自营,则不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房产税按原值计算。
    应纳房产税=150000×(1-30%)×1.2%=1260(元)
    与出租相比,少缴税费总额为:8304-1260=7044(元)
    尽管自营比出租税负要低得多,但客观存在的情况是,李先生自己本身有工作不能经营,或许是对经营缺乏经验而不愿经营,那又该如何筹划呢?
    李先生可以采取与他人联营的方式。联营的方式有多种形式,一是与他人合伙经营,自己另外出资,由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这样,就可以按照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少缴的税收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给李先生很高比例的利润分配。李先生还可将该房产对外投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承租方本身就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李先生可将该房产直接投资于该公司,然后要求被投资方适当提高股权比例。以上几种联营方式,均按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3年就以国税函[1993]368号文件作了明确: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用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上述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在于,换了一种方式,整个利益集团(指承租方与出租方,或者联营的双方)向国家上缴的税费大幅度减少了,由此带来的收益,可通过协议约定增加房产所有人的分配来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因此,这种名义上的联营不能起到节税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少数纳税人出租房产时,为了少缴房产税,进行不合法的筹划方式,将房产出租给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有联系的企业,相互串通,按低于市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收取租金,少收取的房租通过向对方企业购买低价原材料或者其他方式来得到补偿。这样出租房产的一方可以逃避一部分应纳的房产税和营业税,而承租方也可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收入,逃避一部分流转税。这种方法尽管十分隐蔽,不易觉察,但属于非法的避税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在检查房产出租业务时,应与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收入进行对比,如果发现租金明显偏低,则应注意审查出租方与承租方有无其他业务关系,对查出的类似问题,应按规定调整应税收入,并查补税款及滞纳金。


发布时间:2008-3-11 1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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