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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常遇到一些当事人急于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当事人不能心平气和、客观理性的面对,往往会带来财产分配明显不利以及心理上失衡的后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无非基于以下原因:一、内心的确不想离婚,希望有和好的可能。二,知道婚姻关系无法维系,但想以不同意离婚作为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谈判时的筹码。三、反正自己也不想结婚了,拖住对方以泄愤。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情况的处理一般是: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多半先判决不准离婚,即使当事人有不少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离婚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这样做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首先,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从法律上讲给不同意离婚的人和好的机会。其次,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不存在错案的问题,且工作量也较小,当事人上诉也没用,六个月以后当事人再次诉讼离婚时,案件往往不再由原法官审理。那么当事人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再起诉是否就一定能离呢?事实上,如案件财产争议较大,特别是只有一套房子的情况,如一方当事人表态不同意离婚,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的概率还是比较高的。那么是不是法院就永远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就什么办法也没有呢,实践中,法院在当事人第三次诉讼离婚时多数会判离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如还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如上诉,原审法院将面临发回复审的风险(法官将承担错案追究的可能)。 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而夫妻感情破裂是一个主观范畴的标准,既不能用尺子量、也不能用磅称去称。故是否判决离婚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面对旷日持久的离婚诉讼,很多当事人无法承受。有的以牺牲财产为代价与对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有的无法调节心理上的煎熬而患上抑郁症。笔者认为法院司法实践中惯常做法的合理性有待商榷,但我们既然目前尚无法改变现状,还不如勇敢地面对现实,从容地,耐心地下好离婚博弈之棋!
发布时间:2008-3-13 14:35: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