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通易工商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百业网→
  民房也能作“经营场所”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实施后,居民住房可以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
    现实生活中,居民住房用于营业场所的越来越多,有的地区出于城市管理需要,对民房商用进行了限制。《决定》依据物权法有关精神,作了有条件的允许性规定。但如涉及环保、消防、卫生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仍应执行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8-4-5 17:31:49

 联系方式 >>
   用户ID:  680573
   发布人:  赵先生
   电 话:  027-50868669
   手 机:  13971044877
   传 真:  
     邮 箱: ty027bz@yahoo.com.cn


 相关链接       更多网店博客内容>>
  什么是创业者
  案例:八佰伴为什么会破产?
  青山区出现首家1万元公司
  武汉市工商局消费警示:3种方法避免刷卡被“涮”
  怎样躲开创业路上的九大陷阱
  成功创业必备6大情商
  影响女性创业的五大因素
  乞丐也创业:网上有路“乞”为径?
  有五种人会在创业之中帮助你
  婚庆行业的赚钱之道
 百业通会员→



© 百业网:城市分类信息  免费网上开店
 

粤ICP证:粤B2-20040182 粤ICP备050016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