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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章的刻制


    为加强单位印章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印章的刻制
    (一)本单位的印章刻制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或委托登记管理机关代办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经本单位批准设置的内设机构,由单位办公室或相关内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刻制;
    (三)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由单位办公室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刻制;
    (四)未经批准,各内设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 印章的使用
    (一)启用新印章(包括更换新印章),统一由园长办公室发文报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使用单位印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然后送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保管;
    (三)使用内设机构印章,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
    (四)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须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各内设机构印章主要在单位内部使用,一律不得对外使用。
    三、 印章的保管
    (一)本单位印章和各内设机构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将印章交与他人保管;
    (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因单位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四)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五)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发布时间:2008-4-9 20: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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