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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针对所受理的商标异议做出的书面决定


    一、什么是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二、异议的程序:
    1、提出异议申请
    常见的异议理由有:①、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②、侵犯驰名商标的权益。③、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恶意注册。④、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⑤、商标相同或近似与商品相同类似问题。⑥、损害他人的再现权力。
    在初审公告期间(初审公告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递交异议申请。
    2、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结果: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复审阶段。


发布时间:2008-4-29 16: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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