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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一、企业所得税 征收方式鉴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 1 至 3 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 3 个月内鉴定完毕。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但对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调整为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 纳税人不据实申报纳税,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接受税务检的。
    (二) 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
    对鉴定为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如能积极改进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标准的,在次年鉴定时,可予以升级,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从税务成本的方面考虑,企业主营业务的净利润率,如果高于所属行业定率征收应税所得率,则实行定率较为有利,反之,则实行查账征收较为有利。部分行业购进商品很难取得进货发票或取得发票的成本太高,建议考虑采用定率征收。如何确定征收方式,必须结合企业的业务类型、业务量的大小、客户情况等综合考虑。
    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及税额计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动作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部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 、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1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或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 1-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税务部门会给出一份应税所得率表,
    比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10-25%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三、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及税额计算
    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标准的,可申请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 资本性支出。
    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 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 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3 万元以下的,税率 18%; 3 万元至 10 万元的,税率为 27%; 10 万元以上的,税率为 33%.
    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
    ( 1 )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12 (或 1/4 ) × 适用税率
    ( 2 )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 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 以前年度亏损 - 免税所得


发布时间:2008-4-30 15: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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