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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07年内资企业年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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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ze=2][size=4] 一、年检对象
    凡于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三十一日)在武汉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均须接受年检。
    二、年检时间与方式
    (一)企业年度检验时间统一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进行。有正当理由的企业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二)企业年检方式:一是按企业登记管辖到相应市局和分局登记机关进行现场年检;二是在武汉红盾信息网上申报年检。
    三、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公司应当提交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下列情形公司须提交审计报告: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3.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4.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5.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
    (八)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已进入清算的企业须提交上述(一)、(二)、(三)条所列材料;
    (十)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对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企业的处罚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年检费用
    每户企业年检费为50元。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color]


发布时间:2008-5-6 16: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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