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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 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八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此外,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取得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核对,并根据食品标签要求和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发布时间:2008-5-18 18:5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