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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旅游局:旅游企业不得擅用奥林匹克标志


    国知网讯 日前,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在“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在使用2008年全国旅游宣传主题和宣传口号时,要尊重和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通知》指出,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受法律保护,“北京奥运”和“奥运”字样均为奥林匹克标志。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既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又是举办好“奥运旅游年”的基本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确保活动非商业性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有关“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的活动和使用“北京奥运,相约中国”口号,但不应自行许可任何旅游企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通知》要求,各旅游企业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不应自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组织任何庆祝“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的活动,不应擅自使用“北京奥运,相约中国”的口号,不应策划和组织任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不应组织任何以庆祝北京奥运会或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的宣传推广活动。任何旅游企业如需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均应按程序逐级申请,最后由国家旅游局商北京奥组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发布时间:2008-5-22 11: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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