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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单位及个人出租房屋应交税费如下: 一、 税金 1> 房产税 个人:租金×4% 单位:租金×12% 2> 营业税 个人:租金×3%(起征点:1000元) 单位:租金×5%(起征点:1000元) 3>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个人及单位:营业税额×(1%+3%) 4、个人所得税 租金不超过4000元:(租金-800-已纳税金)×10% 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租金×(1-20%)-已纳税金]×10% 5、 印花税 个人及单位:租金×1‰ 二、 房屋租赁管理费:租金×2% (由各房屋租赁管理所收取) 三、交税期限 出租人于每季未月申报缴纳当季税款,逾期每日按2‰计缴滞纳金,并处罚款。
发布时间:2008-6-3 16:50: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