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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说明1: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和盖章(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说明2: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4、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加盖公章) 8、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9、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的备案手续。(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公司加盖公章) 3、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加盖公章)。 6、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7、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的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 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原因以及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相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发布时间:2008-6-10 14:44: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