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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登记指南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说明1: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和盖章。
    说明2: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说明3: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组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和验资报告,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和验资报告;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变更核准书;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住所使用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法定代表人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的任职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注册资金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权产权变动登记表》和验资报告;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和验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经营期限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4、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文件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丈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证明;
    9、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文件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发布时间:2008-6-10 14: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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