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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收到了市中院关于某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我的助手交给了当事人。今天中午,受到了被二审判决败诉的当事人的洁问。 “案件是什么时候开庭的?” “是书面审理的,没有开庭。” "我委托你代理的案件,你为什么不出庭?” “没有收到开庭书面通知。” “你有没有和法官沟通?” “已经把代理意见书面递交给了法官。” 对于当事人的洁问,虽然有一丝丝的委曲。但我还是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是对的。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二审均应开庭审理。 查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如何开庭没有规定。 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三条四处提到了开庭,分别是: 第六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七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 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这就太简略太粗糙了。诉讼的核心是开庭,如何开庭应有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只字不提开庭很不应该,二审案件开不开庭随心所欲也是不对的。 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取向是要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否则,不要行政诉讼法也罢了。所以,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均应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08-6-12 16:2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