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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诉讼案件立案标准的统一和立案操作的规范化,特制定立案审查操作规范如下: 一、案件属于法院主管。 属于民事案件或者行政诉讼案件,非刑事案件。 已经进行前置程序,如劳动仲裁、人事仲裁、土地仲裁、行政复议、事故认定、火灾原因认定等,或者无须进行前置程序。 二、本院有管辖权。 不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不属于应由法庭受理的案件。 院内受理应由法庭受理的案件,须经院长批准。 案件受理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发现后15日内移送有权管辖的法院。受移送法院认为仍应由我院管辖而转回我院的,不予受理。 移送前,应打印移送函。 移送,应全卷移送。 外地一审法院移送我院的案件,应查收诉讼费,并在原告到场后,对案件进行审查。 三、原告提供了身份证件,证件有效。 证件姓名、名称与诉状上的原告一致。 是原告本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来立案。 四、原告在送达回证及收费表上签字。 在送达回证备考栏留有至少两个联系电话。 代表原告签字的人有委托手续或者监护关系证明或者代表人证明。 五、诉状格式规范。 状纸是A4型号。 书写整洁,无三处或三处以上涂改,所用笔墨符合存档要求。 当事人称谓前后一致。 原告主体适格,所列被告与第三人适当。 当事人无错列和漏列。 六、有多个原告或者多个被告的案件,诉讼请求分开表述。 要求或不要求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应合并审理的,必须合并受理;不应合并的,应该分开受理。 七、原告已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据,如住院病历、事故认定书、鉴定书、伤残评定书、行政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原告应提供证据清单。 相关证据中的当事人姓名、名称与诉状中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相符。 提交的书面证据用纸是A4型号。 案件不存在明显超过时效问题。 告知原告诉讼风险。 告知原告举证期限。 应在七日内完成立案审查。 原告明显强词夺理的,不予立案。 行政诉讼案件应在评议后立案。 八、原告足额缴费。 缓减免缴费的,有相应的审批手续。 九、收案册上填写案由、案号、收案日期。 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原告又起诉的,应更换办案人。 详填当事人姓名、名称和所住乡镇。 十、被告的送达证留有被告的联系电话。 被告拒签的,必须标注“拒签、留置”字样。 在场见证人签字或进行相应的标注。 必须标注送达日期。 向其同住成年家属留置送达时,必须标明其与被告的亲属关系。 向其配偶之外的同住成年家属留置送达时,必须标注“同住”字样。 行政案件使用专用的应诉通知、举证通知等送达手续。 送达人员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十一、送给各方当事人的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一致。 同一张传票的填写前后一致。 开庭时间精确到分钟。 开庭时间原则上定在上午并应尽量避开审委会例会的日子。 开庭前的举证期应足够15日或30日。 开庭时间应尽力避免与同一审判庭其他案件重叠、冲突。 同一办案人同一日开庭的案件应以一件为宜,节假日前后可超过一件,但是至多不超过3件。 向被告送达后及时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民事案件直接送达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完成。 被告放弃举证期,同意提前开庭的,应形成笔录,并由双方签字。 行政案件的开庭时间应确定在自送达传票之日起的25天左右。 行政案件不得采取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 行政案件必须在立案后3日内完成送达。 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加盖公章。 十二、该邮寄送达的案件应在立案后5日内投邮。 邮寄前必须将开庭时间记录在卷。 邮寄时二联单的填写应清晰无误,必须填写投邮日期。 交邮存根必须妥善保管。 投邮后,多日未收到回执的,在开庭日5日前,必须询问邮政物流公司回执的情况。邮寄不到,被退回的,应及时通知原告。 邮寄送达由专人办理。 邮寄费用年底统一结算。 十三、被告居住在国外的,如果是外国人,应由原告提供外文译本,提交省院转送达。 十四、找不到被告的,应在立案后15日内发出公告。 公告前,原告应该已经提交了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 原告不能提供证明而要求法院调取的,法院应当调取。 原告应该已经缴纳公告费。 公告应签发、打印、盖章。 公告必须留出举证期。 有财产保全的,应一并公告。 收到公告报纸后,计算开庭日期必须准确(每月以30天计算)。 开庭时间最后一日是公休日或节假日的,应顺延至公休日或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开庭时间确定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十五、外地法院委托我院送达和调查的,应提供相关费用。 我院应在15日内安排办理并将相关材料寄回。 十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申请书。 原告必须在申请书上按手印,而且要详写申请的金额及拟保全财产名称、数量,存放地点要明确。申请书应写明担保财产。 担保财产只能是现金。 担保财产由专人保管。 担保人必须当面写下保证书,必须留有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上的照片与来人必须相符。 十七、保全必须先经审批,后办理保全。 必须在批准后48小时内开始办理保全。 必须先缴纳保全费。 存卷裁定应当打印、加盖公章并核对无异。 十八、保全尽可能活封。 需要下协助手续的,下协助手续后应及时向被告送达。 保全时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应当在场。 应当取被告或其家属笔录。 笔录中必须询问被告“该财产是否属于你所有,有无别人来查封过”。 应当造具清单一式数份。 清单的填写应当详细、清楚,不留漏洞。 数份清单的填写应当一致。 十九、尽量不采取扣押措施。 无号牌车辆、自用车辆可以扣押。 营运车辆原则上不予扣押,只查封车籍。 扣押财产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扣押财产,支付保管费用,并不得擅自动用。 应当对被扣押财产摄像或拍照,存档备查。 应分别取申请人、保管人、被申请人笔录。也可以记一份笔录,由三方签字按印。 执行扣押前,必须经分管院长提请正职院长批准。 二十、保全后,第三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保全的,因法无明文规定,故,不予书面答复。 卷宗向审判庭移转后,立案庭不予办理解除保全。 二十一、立案后超过两个月未找到被告,也未公告的,下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前,应当取原告笔录。 裁定必须签发、打印后入卷。 二十二、原告撤诉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 裁定必须签发、打印。 应当退费。 已经向被告送达诉讼手续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撤诉裁定。 已经保全的,必须同时解除保全。应当下裁定,经签发、打印后入卷。 解封裁定应当向被告送达。 担保财产应当及时退还原告。 取回担保财产的人应当是原告本人,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原告或者其他人必须出具取回担保财产的收条,该收条必须存卷备考。 二十三、收费票据应当牢固粘贴。 票据上的案号与卷宗案号及收案册上的案号必须一致。 立案审批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存根、协助执行通知书原稿、送达回证、收费表、执行查封笔录、查询存根、冻结存根、存卷清单、询问笔录、拟文裁定必须填写齐全,不留空白,无填写矛盾和错误。 入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清单应当盖章。 有多个被告的案件,除被告是夫妻关系外,应诉通知书应当分别填写。 二十四、至少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10日前移转卷宗。 转卷时应当加装卷皮、卷底。 必须让收卷人签字。 应当将担保财产一并移转,并由接收人签字。 必须由专人检查后统一移转。
发布时间:2008-6-12 16:2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