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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6月28日电(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市民李丽穿越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家属索赔,铁路部门只肯赔偿400元,双方互不让步只得诉诸法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被告方铁路部门应赔偿死者家属20万余元。 据主审此案的法官证实,这是近些年来辽宁省此类案件中第一例行人获得胜诉的案件。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李丽前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小区的父母家。横穿铁路时,沈阳至山海关的N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沈阳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发布时间:2008-6-30 9:48: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