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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2006年06月28日
    (一)纳税申报的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其中除典当业外的金融企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2.内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次月7日内申报。
    4.车船税纳税人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当年度的税款。
    5.印花税应于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6. 土地使用税以及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即: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缴纳期数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其纳税期限以及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期限按照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及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7. 土地增值税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可按季度办理纳税申报,在季度后10日内就上季度商品房出售发生数申报,同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8. 资源税实行分期纳税形式,纳税期限为1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计算纳税。
    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遇公休、节假日可顺延一天,在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采用哪些途径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目前我市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
    (三)纳税申报所需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说明材料;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5.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延期申报的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需要办理延期的,应当法定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申报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申报期内无论有无应纳税款,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填报申报表,并附送有关资料。
    2.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内也应当按两部分进行纳税申报:
    (1)按正常纳税期限进行申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2)按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依据税收优惠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08-6-30 10: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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